多企业签订反商业诋毁公约 良好竞争环境指日可待?

2017年6月18日12:06:58多企业签订反商业诋毁公约 良好竞争环境指日可待?已关闭评论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获取信息的效率也有了大幅提高,然而对消费者来说,面对网络上的一些流言蜚语基本上无从考证其真伪,互联网企业之间为了争抢市场份额而刊登的各种文章无形中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和声誉,如今关于商业诋毁这件事儿,众多互联网公司认为是时候改变改变了。

  

  就在今天,美团点评、京东、新浪、搜狐、快手和360等企业联合发布了《反商业诋毁自律公约》,旨在呼吁倡导文明的商业环境,联合打击商业诋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据悉,这些参与自律公约签订的企业将会就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承诺。

  自律公约要求参与企业不得捏造涉及他人的虚假信息,不传播涉及他人的具有虚假、片面、明显恶意、无权威信息源、无法确认等性质的信息,不虚构和歪曲的恶意宣传他人的负面信息,以及不以言语鼓励、奖励积分、金钱或实物奖励、提供优惠价格等方式,鼓励、诱导用户对他人做出不客观的负面评价等。

  

  很明显,这份自律公约的签订意味着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互联网上“黑稿”的存在,不管是公司之间竞争也好,还是某些自媒体为了博眼球吸人气也罢,只要是存在商业诋毁都只能是吃不了兜着走。另外,参与自律公约的企业也纷纷表示,欢迎媒体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监督和报导,但强烈反对误导公众、损害商誉的行为。如今国内各大互联网企业都已经参与该自律公约,那么未来想必还会有更多的相关企业加入其中,可以说这些大企业还是起了一个不错的带头作用。

  既然叫《反商业诋毁自律公约》,那么商业诋毁具体又是指什么呢?简单来说商业诋毁就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而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有三点,首先,其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行为人,具有经营者的身份,这是认定侵犯商誉权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其次,其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不是过失行为人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是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因此,故意行为才构成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最后,其行为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具体到表现形式的话,主要有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利用商品的说明书,吹嘘本产品质量上乘,贬低同业竞争对手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组织人员,以顾客或者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作关于竞争对手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的虚假投诉,从而达到贬损其商业信誉的目的等等。

  其实上述提到的商业诋毁形式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基本是随处可见,不少企业因为时间和金钱等方面的原因没有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是采用“以暴制暴”的方式来予以回击,比如最常见的就是在微博上互发带有讽刺、抹黑等含义的图片和文字,虽然逞了一时之快,但留给消费者的印象却越来越差,并且消费者自始至终都无法清楚地了解事件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