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II和RQFII参与 新三板交易实施细则发布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红 ○编辑 朱绍勇
10月30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报备指南》,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QFII和RQFII及时参与新三板投资,前期全国股转公司组织6家证券公司及托管银行作为先行机构,完成相关交易系统开发测试工作。目前,QFII和RQFII参与新三板投资的各项业务技术准备均已就绪。
《实施细则》结合新三板市场实际,明确QFII和RQFII参与新三板交易结算安排及基本监管要求,主要规定QFII和RQFII参与新三板投资范围、参与途径、日常监管安排,以及明确对相关参与主体的违规处理安排。
根据《实施细则》,QFII和RQFII除了可投资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等证券,还可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债券等证券发行的申购。QFII和RQFII要通过已在全国股转公司备案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参与新三板证券交易。
《实施细则》重点明确QFII和RQFII信息报备、信息披露、持股比例限制等要求。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投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除了另有规定,应当遵循单个合格境外投资者或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挂牌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全部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公司境内挂牌股份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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