薇娅们赚那么多为什么还逃税,央财教授解读

2021年12月22日08:02:04薇娅们赚那么多为什么还逃税,央财教授解读已关闭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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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桓(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

前有雪梨,后有薇娅,网络直播行业为什么频发偷逃税?

偷税、补税在中国发生得比较多。网络直播是近年来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一种新的经济形式,或者称作新业态。这种业态早在十年前就有了,但是近两年,尤其是受疫情的影响,实体店购物受到一定限制,大家都在网上购物。在这样的环境下,主播作为某个品牌或者某个商家的代言人,在网上直播带货,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现象。

国家目前对这种业态是鼓励的,鼓励线上经济的发展。但是鼓励不等于不提倡网络主播在获得收入以后诚信纳税,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但还存在另外一个情况,目前中国的税收管理,线上环节还比较薄弱。过去税务对商家的管理,一般是通过物理网点。物理网点的管理比较方便,比如某一座大厦,国家通过卫星遥感等手段,能了解到里面进驻了多少公司,有没有注册,做没做税务登记,每天流水账上大概有多少钱,对你的收入情况会有清楚的了解。因此在有物理网点时,逃税的情况逐渐被禁止了,再偷税就很困难。

但是网络直播带货给税收管理造成了新困难。网上带货的方式有很多种,有的主播是某个品牌的代言人,有的是主播自己本身就开网店,推销自己的商品,还有的直接做广告,方式是很多的。不同的方式会导致不同纳税主体的形成。

如果主播是品牌代言人,自己只是获得劳动收入,这是需要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主播是销售自己网店的商品,应该缴企业所得税。而如果是个体工商户,要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纳税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还有观众的打赏,如果作家发表一个小说或者观点,大家给你钱,是属于私人馈赠。但如果是直播带货,这是一种商业行为。

所以网络直播带货的经营行为在税务层面怎样去科学界定,会比较复杂。因此在征收管理过程中难免出现漏洞。所以有关这方面的研究要早日提上日程。

对于个人偷税的行为,我并不觉得奇怪。因为很多商家都有一种侥幸心理:万一不被发现,这个税收不就变成我自己的收入了嘛。所以国家层面要尽快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在可能形成偷税漏税的经营过程当中,尽快弥补界定方面的缺陷。

一个行业在新兴的过程中,税法的管理一时跟不上很正常,我们现在只能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目前只能个案处理。但是我相信,通过无数的个案处理,我们会逐渐地形成这个行业的科学规范。

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不管你以什么方式获得经营收入,都应当依法纳税,这是每一个现代公民应尽的责任,我们也应当在全民中进行纳税遵从方面的教育,这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基本看法。

部分网络主播欠缺税务教育

国外的偷税现象较少,因为他们认为偷税是不道德的。但是在中国,很多人觉得只要法律没罚着我,就不认为自己是不道德的。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道德文明的要求。国家要依法治税,也要以德治税,让纳税成为大家共同的道德标准。法律能够科学、准确地实施,也要靠全民族道德水平的提高。道德其实就是主动纳税意识的唤起。

全世界各国的纳税人在纳税的问题上,从内心来讲都是有一些抵触的。我研究税务多年,发现税有点和人的天性相违背,饿了要吃饭、渴了要喝水,累了以后可能要运动一下,这都属于天性。但是纳税就不是天性,这是道德约束,更是一种法律约束。

主播带货挣钱,但钱不完全归于他个人,应当有相当一部分要回馈给社会,首要做法就是依法纳税。税收拿到以后大部分用于给百姓造福祉。个人经济独立能赚钱后对社会的责任首要表现为纳税,这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要求。

有的主播属于乍富,在税务方面的教育欠缺,精神文明程度没有那么高,但是突然拥有大量物质财富以后,形成了二者之间的不匹配。我觉得这不奇怪,在我们国家不仅是网络主播们有偷税的行为,还有很多企业在发展的初期,在野蛮生长过程当中也都伴随着对税款的偷漏等行为发家,这就是所谓的资本在积累过程当中是有原罪的。

主动配合缴纳税款可减轻罚款和刑事责任

薇娅偷漏税数额之大确实超出了大家的想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我们国家在20年前左右规定的一个标准,但现在时过境迁,随着我们国家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纳税金额的不断扩大,这个标准有点过于严苛。

像黄薇女士的情况,如果是主动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并对此有了足够认识的话,可以考虑适当地免除她的刑事责任。如果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再往前追溯其实还有很多例,例如之前的范冰冰,也并未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偷税而且拒不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情况就会发生变化。从现在的报道来看,黄薇女士没有这种硬抗税收的行为,所以如果她补交了一定的税款以后,我个人认为,滞纳金或者是罚款的数额,可以从轻考虑。

目前有一个说法叫“首犯不罚”,如果纳税人偷漏税数额较小,并且是无意识的,也就是说如果他确实对税法不熟悉,但被罚后缴款态度很积极,而且在以后的经营活动当中不再犯类似的错误,就不会对他有过分的苛求。

但如果是累犯不绝,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所以目前新税法的基本准则就是“首犯不罚”,补上税款以后就不追究。但我们应当明确的是,经营就会有税收,个人有额外收入就会有税收,这是一个基本常识。

2018年修订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表述得十分清楚:“(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因此,一些新的税务规定大家要熟悉,尤其做网络直播有直接收入,而且收入巨大的这批人,更应做好税务方面的宣传和学习。

当下社会对税务的宣传学习还是不够的,我作为一个税收的教育工作者,提倡在全民当中进行税务教育,让大家在纳税方面都遵循公认的准则。国家允许你富,但是要交税,要给大家做贡献,这二者应该是并行不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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