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现金将被依法查处!央行再度发文:不得排斥现金支付,不得宣传无现金支付概念_主体

2020年12月16日12:06:13拒收现金将被依法查处!央行再度发文:不得排斥现金支付,不得宣传无现金支付概念_主体已关闭评论

拒收现金将被依法查处!央行再度发文:不得排斥现金支付,不得宣传无现金支付概念

尽管移动支付快速发展,但社会对现金的需求依然会长期存在。

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使用现金的权益,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12月15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下称“公告”),再次强调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各类主体均应尊重公众支付方式的选择权。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诱导其他单位、个人拒收现金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不得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无现金支付或歧视现金支付概念等。

央行有关负责人称,社会对现金的需求将长期存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对现金收付环境又产生了新的影响,拒收现金问题有所反弹,公告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普及现金收付规范要求,促成社会各界达成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的共识,共建多元化支付条件下的现金和谐流通环境。

央行也呼吁公众配合做好整治拒收现金工作,鼓励公众依法维权。公众或消费者发现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应妥善保留相应的证据或线索,通过城市政务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各种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央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现金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央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拒收现金问题有所反弹

央行对拒收现金行为的整治近几年一直在进行,2018年就专门出台过公告,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相比于2018年的公告,此次公告作出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公告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一方面,从现金收付的整体生态环境出发,将现金流通、使用和管理的主体划分为现金收付主体、现金收付服务主体及现金生态主体等三大类。其次,聚焦公众日常生活消费的高频场景,明确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本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大中型商业机构、小微经济主体以及线下无人销售、线上网络经营等不同现金收付主体、不同场景、不同支付方式下的现金收付要求,进一步厘清了拒收现金行为边界。最后,对各类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及自助服务机具厂商等现金服务主体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基层社区和社会公众提出倡议,号召大家共同维护现金流通生态环境。

之所以时隔两年再次出台公告强调不得拒收现金,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对现金收付环境又产生了新的影响,拒收现金问题有所反弹。据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部分医疗、出行、水电煤气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普通生活消费等领域由原本的“面对面”线下场景逐步变为线上办理,有的甚至取消了现场服务;

二是“非接触式”等新消费模式很多没有考虑现金收付需求,造成部分群体特别是老年人消费及支付障碍;

三是一些商户服务人员热衷于引导顾客安装APP、关注小程序,容易产生歧视、排斥现金情况。

因此,公告再次强调,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鼓励支付方式和谐发展,现金和非现金支付二者兼容共生,和谐发展。各类主体均应尊重公众支付方式的选择权,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

对不同主体现金收付行为提出不同要求

对于此次公告的主要内容,围绕公众各类日常生活场景的消费需要,区分不同场景和消费模式,坚持分类管理,对不同主体的现金收付行为提出了不同要求,具体来说:

一是示范效应强、涉众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公共机构和经营主体要强化现金服务意识。其中,对于涉及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社保、医疗、教育、水电煤气等公共服务类收费,收费单位或其委托代收机构要具备人工现金收付通道,由人员值守并收取现金;铁路、道路客运等交通运输单位,以及涉及零售、餐饮、居民服务和娱乐行业等的大中型商业机构,应具备现金收付通道,由人工或自助现金机具收取现金。

二是针对不同消费模式,因地制宜提出接受现金的要求。其中,对于经营主体和客户面对面进行交易或提供服务的,应支持现金支付;对于线上、线下混合经营且支持线下付款的,在线下收款环节应支持现金支付;对于全部交易、支付和服务均在网络完成的,可以不收现金;对于在线下采取无人销售方式经营的,也可以不收现金,但应以适当方式满足消费者在特殊情况,如手机电量不足、网络故障等情况下的现金支付需求。

三是针对交易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相关经营主体要做好事前告知、尊重公众选择。接受现金支付的经营主体,应该明确现金收付标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无法接受现金的经营主体,应提前说明支付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现实中交易支付的主体广泛多元,公告无法涵盖所有情况。公告明确,公告中未提及的交易情形,各类经营主体要以尊重公众选择权为根本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支付方式。

四是各类现金服务主体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化现金服务。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强化现金服务的基础地位和基本保障性作用,确保现金业务网点、自助现金机具等基础设施的覆盖率和服务水平满足公众需要;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涉及费用收取,以及自助服务机具厂商研发及提供机具服务,要充分考虑现金支付需要,保障非现金支付与现金的兼容性,不得排斥或歧视现金。

其中,对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公告强调,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应要求或诱导其他单位、个人拒收或排斥公众正常的现金支付需求,不得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无现金或歧视现金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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